商標的有效時間
《TRIPS協議》第十八條規定:“商標的首期注冊及各次續展注冊的保護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標的續展次數應系無限次?!苯^大多數國家的商標法都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做了規定,但是,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限的國家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及其起算時間的規定并不相同。如日本、英國等國家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權自商標注冊之日起,有效期限為10年。德國、法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菲律賓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20年,自商標注冊之日起計算。黎巴嫩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孟加拉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7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西班牙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獲得申請日起計算。在美國,1989年11月16日以前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和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均為20年;1989年11月16日以后核準注冊的商標,有效期限為10年,每次續展的有效期限為10年。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睉斦f明的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裁定異議不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睉斦f明的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裁定異議不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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