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有效期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指注冊商標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就是說,法律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承認和保護是有時間限制的。世界各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都作了規定.多數國家規定為10年;有的國家如英國、印度等規定為7年f有的國家如美國規定為20年。在我國歷史上,除1963年以后的一段時間外,對注冊商標的期限都作了規定:清朝規定為20年;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亦規定為20年;解放戰爭時期,華北人民政府規定為20年,陜甘寧邊區規定為5年;建國以后,1950年頒布的《商標注冊暫行條例》規定為20年,1963年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則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期自核準之日起至企業申請撤銷止,實際上就是允許無限期地使用,但對外國商標則規定注冊有效期為10年,從而形成國內、國外商標的不同標準。我國現行《商標法》則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工業產權,規定其有效期限,體現了其時間性這一法律特征。
對注冊商標期限的計算,《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計算。那么,什么是“核準之日’呢?所謂核準之日可以認為是“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對注冊商標期限的計算,《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自核準之日起計算。那么,什么是“核準之日’呢?所謂核準之日可以認為是“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的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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